一、事项名称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一)《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
(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
三、受理单位及地点
寿光市羊口镇政务服务大厅海洋与渔业局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五、申请材料
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管理站按程序进行调解。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寿光市羊口镇政务服务大厅海洋与渔业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6-534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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