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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共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填报单位(盖章):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填报日期:2016年11月28日
序号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服务方式
备注
1
市海渔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5.《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办发〔2016〕3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市海渔局
农民(渔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扶持和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0
年
3
月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市场监管局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市海渔局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政策支持类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
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市海渔局
渔业增殖专项资金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市海渔局
渔业增殖管理和政策咨询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第三章 增殖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养殖单位和个人
无
不收费
无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市海渔局
渔业技术咨询、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养殖单位和个人
无
不收费
无
每月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市海渔局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环境保护类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当事人
无
不收费
无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市海渔局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其他类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2012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15
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社会公众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市海渔局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公共安全类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渔业船舶
无
不收费
无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主动提供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韩伟
1596344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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